19世纪末,法国小说家儒勒·凡尔纳(Jules Verne)的长篇小说《海底两万里》问世,我们有机会跟随作者笔下的尼莫船长一起,遨游神秘的深海海底。一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人类对于深海的感知已经超出了文学作品的想象,落实到了经济、资源、科技等各个领域。随着国际深海开发的不断推进,深海也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与此同时,随着各国在深海领域资源开发与力量投送的不断增强,国际深海领域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这对各国更好地利用国际深海资源、维护全人类共同福祉产生了极大影响。虽然国际社会对深海安全问题的治理从深海开发之初就已开始推进,但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对国际深海安全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深海安全问题为何会产生,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现状怎样,存在哪些困境与问题?中国应该如何更好地参与国际深海安全治理?这将是本文试图去探求的重要现实问题。
从大航海时代开始,人类对于海洋的探索就在不断深入。早期,由于主观认知和客观上海洋技术所限,人类对海洋的探索范围主要集中在海洋的浅层水域。随着海洋深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对海洋深层空间的探索快速推进。1868~1869年,查尔斯·汤姆森(Charles Wyville Thomson)在英国海军资助下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深海探险,发现了大量的海洋新生物,拉开人类大规模探索深海世界的序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冷战的氛围中,大国加大了探索海洋深层空间的力度。1960年,美国利用“的里雅斯特”号深潜器潜入地球海洋最深处马里亚纳海沟,创造了10 916米的人类潜水深度最高纪录。 此后人类对深海的探索不断发展,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深海安全问题。
深海(The Deep sea)概念的出现是基于人类对于海洋探索的不断推进, 它是与浅海相对应的,但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如何划分深海与浅海,在不同学科及学者的观点中有着不同的界定。在海洋科学中,以200米、1 000米、4 000米以及6 000米四个深度为界,将全球海洋分为五大水层。 而这四大界限也往往成为学者界定深海的重要尺度。例如,埃里克·弗吕格尔(Erik Flugel)认为广义的深海以200米为界,但狭义的深海仅指200~2000米之间。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也认为应该以水下200米为基准来界定深海的范围。 于炳松认为应该以水下2000米为界限来定义深海。 陈皓文、卓晓军等认为,深海的界定边界为水深1000米。 另外,中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官网关于深海的相关表述中则采用了4000米的界定。 刘继森、蔡志东等则认为深海指的是深度超过6000米的海域。
虽然关于深海的界定标准尚未统一,但深海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已经被人们所认识。首先,深海自然环境十分复杂,会对人类的活动产生极大阻碍。其次,深海这一概念并不单指一定深度的海洋水体,也包括水体覆盖下的国际海底。 另外,经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深海的全球公域地位。《公约》一方面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也指出,“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这一前提的确立为世界各国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创造了条件。
虽然人类探索深海的历程直到20世纪才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人类很快就认识到了深海区域丰富的资源储备。1959年,美国地质学家约翰·梅罗(Johnl Mero)在关于深海海底矿物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深海海底可以成为满足世界矿物需求的主要供应来源。 此后,通过对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人类发现国际海底地区蕴藏着大量的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天然气水合物和深海生物基因等。 首先,多金属结核是深海国际海底区域的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地球上的多金属结核绝大部分分布于深海海底平原。结核中含有多种金属,锰、铁、铜、镍、钴、铅和锌的含量都相对较高。单就位于东太平洋的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CCZ)这一矿床而言,其含有的镍、锰和钴就超过了所有陆地资源的总和。富钴结壳也是深海国际海底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钴结壳在漫长的生成阶段吸收海水中的金属和其他元素,其中钴、锰、碲等稀有金属、铂等贵金属以及稀土元素的含量都特别高。西北太平洋的部分深海海底,一些富钴结壳已经形成超过7 000万年,厚度超过20厘米。 随着电子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作为重要原材料的稀有金属消耗量持续上升,深海国际海底蕴藏的丰富的稀有金属自然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其次,深海国际海底极为充沛的能源资源储备也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开发深海海底的重要考量。天然气水合物(即可燃冰)是深海海底地区蕴藏的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含有大量的天然气,比传统的陆地矿床储量更为丰富。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 Geological Survey)的数据,全球天然气水合物的储量至少是常规天然气储量的10倍,有极为丰富的储量可供人类开采使用。 在全球能源消费日益增加以及陆上能源开采潜力日益下降的背景下,深海的能源资源成为人类进一步开发利用的重要对象。此外,深海也是人类宝贵的生物资源宝库。在人类对深海的认识早期,曾认为深海独特的环境下难以有生物存活。1872~1876年,查尔斯·汤姆森再次对深海进行探索,发现了大量深海生物新物种。深海生物由于独特的生存环境,有着自身重要的生物基因资源价值。目前,国际上深海生物基因资源的应用已经带来数十亿美元的产业价值,且将有更广泛的应用。 美国学者布雷特·贝克(Brett Baker)2018年的一项研究甚至表明,一些深海的微生物能够吞噬温室气体,从而有助于缓解全球的温室效应。
深海同太空一样,是人类探索的新兴领域,充满着神秘和未知。深海战场环境特殊,容易达成进攻效果。 正是由于深海自身这一独特属性,其存在着极大的军事战略价值,自然也就成为世界主要强国关注的焦点。张文木认为,深海武器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深海武器更具机动性和隐蔽性;二是深海核动力战略武器可确保国家的二次打击能力更久地处于安全状态;三是在大规模的战略打击后只有深海作战力量具有战略报复和二次打击的能力。 冷战早期,苏联为了应对美军的战略优势,着力发展战略深海核潜艇。1968年开工建造的705型核潜艇,最大下潜深度达到750米以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威胁性。1978年开工建造的K-278型深海核动力潜艇,由于其超高强度的钛金外壳构造,最大下潜深度甚至可以达到1 000米以上。 冷战后,虽然俄罗斯整体实力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但是继续发展深海战略潜艇,维持在深海的战略存在依然是其海军发展的重要思路。在此背景下,俄罗斯不惜重金投产“北风之神”级战略核潜艇,发力深海。作为能同美军“俄亥俄”级战略核潜艇相比肩的深海利器,“北风之神”最大下潜深度能够达到450米,这对于维持俄罗斯对美国的战略威慑意义重大。为此,普京甚至表态即使变卖克里姆林宫也要制造出这款深海核潜艇。 截至2021年年初,“北风之神”级战略核潜艇已有三艘入列,最终将达到十艘的整体规模。深海中“北风之神”级战略核潜艇的存在,对于俄罗斯的战略安全有着极大的意义。俄罗斯前副总理罗戈津就曾指出,“无论在任何一个大洋试图围困我们,‘北风之神’都能予以突破”。 与此同时,美军也极为重视深海军事力量的发展。美军战略核潜艇的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前列,拉菲特级、俄亥俄级以及最新的弗吉尼亚级战略核潜艇都是世界深海武器发展历程中的代表。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美军在发展深海战略核潜艇的同时,也力图推动深海秘密基地的建设。早在1968年,斯坦福研究所就讨论了建造海底载人基地的可行性。 虽然美军从未承认自身深海基地的建设,但美军位于巴哈马的大西洋海底测试和评估中心(AUTEC)负责着美军海底武器的研发,已经具备深海基地的雏形。同时,近年来美军也在开展涉及深海领域的“颠覆性”武器研发。隶属于美国国防部、负责研发军用高新科技的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一直在推进所谓的“上升下降有效载荷计划”(Upward Falling Payloads)。该计划将充分利用深海海底极强的隐蔽性,在深海海底设立武器平台,在关键时刻通过深海海底平台释放间谍卫星、无人机等军用武器和设施,实施突然打击。
深海独特的自然环境决定了人类对深海探索的巨大难度。深海区域高压、黑暗、寒冷,马里亚纳海沟处的气压甚至可以达到1 100个大气压,远远超出了人类身体以及普通金属材料能够承受的极限。 此外,深海海底地形十分复杂,存在着大量的深海热泉。根据科学勘探,深海海底会喷发出温度在300℃以上的热泉,对进入其中的生物构成极大威胁。 人类探索深海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1521年麦哲伦使用简单的绳锚试图测量太平洋深度开始,人类对深海的探索就一直面临着严峻的技术阻碍。1934年,美国科学家威廉·毕比(William Beebe)等人对百慕大深海区域进行了水下探测,下潜至水下900多米的深度, 此举开启了人类深海技术变革的序章。1948年,瑞士物理学家奥古斯特·皮卡德(Auguste Piccard)驾驶他设计的深海潜水器,创造了数项世界潜水纪录, 这为二战后人类加速探索深海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二战后,在冷战的阴云下,美苏等国充分认识到了深海所具有的军事战略价值,加速“进军”深海的步伐。1957年,苏联派出海洋考察船“斐查兹”号,利用超声波探测仪对位于太平洋的马里亚纳海沟进行了详细的探测,探测出10 990米的深度,同时发现了深度达到11 034米的查林杰深渊。 与此同时, 1960年,美国海军在瑞典皮尔德父子(Auguste Piccard and Jacques Piccard)的帮助下,利用重达150吨的“的里雅斯特”号深潜器下潜至10 916米深的马里亚纳海沟“挑战者深渊”。 此后,法国、日本以及中国等国的深海探测器也相继面世。2020年6月,中国自主研制的“海斗一号”在马里亚纳海沟成功完成了首次万米海试,最大下潜深度达到10 907米,刷新了中国潜水器最大下潜深度纪录,同时填补了中国万米作业型无人潜水器的空白。 另外,深海采矿技术的进步也是助推深海开发的重要原因。以蕴藏着大量多金属结核的CCZ采矿区为例,相关开采方在近年来相继研发了“帕达尼亚I”(Patania I)和“帕达尼亚II”(Patania II)等深海海底矿藏探测设备,极大提升了人类在这一区域的开采水平。
“公域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最早由英国学者加勒特·哈定(Garrit Hadin)在1968年提出,其意指在公共领域中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会最终导致整体的不可持续。 随着世界各国对深海开发与介入程度的不断提升,国际深海也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形成了所谓的“公域悲剧”。国际深海领域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生态安全、军事安全、经济与资源安全以及人的安全等方面。
近年来,人类对于国际深海区域介入力度的不断增强,也带来国际深海生态安全问题。首先,人类在国际深海区域的矿产开发不可避免地给深海的自然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国际深海海底丰富的矿产资源储备成为各国进行矿产开发的重要对象。国际通行的深海采矿技术主要是通过对深海海底进行外力搅动,将包含多金属结核在内的深海海底底土通过设备吸采到海面上的采矿船上。但一些科学家发现,这一采矿模式将产生深海海底和海洋洋面的两股羽流,并对深海海底生物的正常生存与迁徙、深海海底自然构造等产生严重影响,破坏深海海底环境。 其次,陆地及浅海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向深海区域扩散。其一,塑料垃圾对深海的污染最为严重。2020年,澳大利亚研究机构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有重达1 500万吨的塑料微粒沉积在深海海底,这一数字是海洋表面塑料污染量的两倍多。 在此前人类的深海探测过程中,也曾经在多个深海海区发现了塑料垃圾的存在。2019年,美国探险家维克多·维斯科沃(Victor Vescovo)在深度为10 927米的太平洋马里亚纳海沟南端的“挑战者”深渊也发现了塑料袋和糖果包装纸。 深海塑料垃圾由于其自身难以在短期内降解,甚至会被深海生物所误食,因此对深海的自然环境和生物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二,核潜艇失事也导致深海核污染问题。深海核潜艇作为重要的军事装备,其一旦因事故而沉没,打捞救援难度极大。若其长期沉没于深海海底,则存在较大的核泄漏风险。相关研究表明, 1989年失事沉没于深海海底的苏联海军“共青团员”号核潜艇,已经被检测到了放射性物质的泄露,甚至相关样本的辐射水平比普通海水高出10万倍。 深海的核污染会给深海的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危害,严重威胁深海生态环境安全。
首先,国际深海区域的军事活动缺乏有效的国际法管辖,这导致各国在深海地区的竞争不断加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1条指出:“‘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也不得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 这虽然明确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和平利用属性,但是该部分规定中缺乏对军事活动的明确限制。同时,现行国际法对深海潜艇等军事武器的约束尚不完善,这为各国大力推进深海军事化提供了客观条件。其次,由于雷达探测等技术的不断发展,陆地、浅海以及大气层内的军事部署已经日趋透明化。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己方的战略威慑,各国纷纷将视野投向了深海、太空等国际公域。深海由于自然环境的复杂性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美国海军战略研究小组(SSG)提出了水下无人潜航集群作战(UUV-Ms)等多个超常规的深海战争新理念,极大地颠覆了人们对于深海战争的现有想象。 俄罗斯近年也十分注重在深海领域的军事准备,其“波塞冬”无人潜航器能快速下潜至水下1 000米的深海,同时能携带百万吨级当量的核弹头,具有超常规的摧毁能力。 正是由于大国对深海区域军事介入的不断增强,深海摩擦越来越成为现实。俄罗斯表示,2020年,俄“勇士号”深潜器在马里亚纳海沟执行任务时,美国巡洋舰和侦察机就试图对其进行监测。 可以预见,未来在军事化水平进一步加剧的国际深海区域,主权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会进一步增大,很有可能会出现擦枪走火等不可控状况。
深海丰富的资源储备是吸引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最根本原因。但各国在大力进行深海开发的过程中,不仅对深海蕴藏资源和海洋生物造成安全隐患,也对各国的经济与资源安全构成了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指出深海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但在实现全人类利益的基础上,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审批具体的企业进行区域性国际海底矿产开采。 因此,在国际海底的矿产开采中,国际海底管理局占据重要地位。迄今,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尚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因此,在对深海国际海底的矿产勘探与开发中,美国拒绝接受相关限制。美国于1979年颁行的《深海海底矿产资源法》声明其对深海海域的治外法权,同时指出,美国可以向本国公民和企业颁发国际深海海底的勘探许可证和商业开采许可证。 美国这一行为意在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抢占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先机。美国传统基金会高级研究员斯蒂文·格里夫斯(Steven Groves)认为,加入国际海底管理局将使美国不得不将深海采矿的利润切分给发展中国家,也会使美国陷于相关国际法的束缚之下。 从1984年开始,美国已经将太平洋等区域的数块深海勘探区授权给洛克希德等公司,意图绕开国际海底管理局独自进行矿产资源的授权与开采。 美国的行为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格局造成极大冲击,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资源安全产生恶劣影响。
深海环境变幻莫测,充满了未知的威胁。因此,人类在对深海的勘探和资源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首先,相关军用深海潜水装备发生事故带来的人员安全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在大规模发展深海潜艇部队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例如,1968年失事的K-129潜艇导致近百名苏联士兵遇难。冷战后,俄罗斯的深海潜艇事故也不断发生。2000年,俄罗斯“库尔斯克”号核潜艇在巴伦支海海域演习期间发生爆炸沉没,艇上118人遇难。 此外,美国等其他国家也曾发生过深海潜艇的事故,带来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其次,近年来,随着民间对深海探险热情的提升,民用深海探险等也在不断发展,人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2012年,美国好莱坞导演詹姆斯·卡梅隆(James Cameron)独自乘坐深海探测器成功下潜至10 898米的马里亚纳海沟“挑战者深渊”。2016年,英国电影《深海逃生》聚焦深海探险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极具启发性。再次,在进行深海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孤悬海外的深海海上平台等设施也面临着海盗、袭击等潜在威胁,会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兰德公司的研究专家布莱恩•迈克尔•詹金斯(Brian Michael Jenkins)曾在1988年的报告中深刻论析了对海上平台的潜在威胁。
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深海安全问题对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构成了严重威胁,需要各国不断合作,加强深海安全问题的国际治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国际深海领域的安全治理已经取得了进展,体现了自身的治理效能。但是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境与问题,这制约着相关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对深海的勘探开发不断推进,深海日益成为人类拓展活动空间的重要指向,但随着各国对深海介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深海区域缺乏相应的国际法界定,深海安全问题不断凸显。在此背景下,经过多轮谈判,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第十一部分对国际海底区域的支配原则、管理机构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规定成为此后国际社会对深海区域进行治理的基本依据。国际海底管理局于1994年正式成立,国际社会对深海区域的治理得以提速。
国际海底管理局设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常设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其中,大会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具有选举理事会及秘书处秘书长等一系列职权,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居于核心地位,截至2020年3月,大会共有168个成员。 理事会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其共有36个成员,分为主要消费国、主要投资国、主要出口国、发展中国家和特殊利益集团以及公平分配国家等5个组别。秘书处是管理局的三大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日常运行,其秘书长为管理局的行政首长。海底管理局还设有法律和技术委员会(LTC)及财政委员会(FC),负责相关领域的研讨与咨询。在管理局的治理体系中,观察员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可以对涉及深海的相关议题产生重要影响。截至2020年4月,管理局共有92名观察员,包括30个观察员国,32个政府间组织及30个非政府组织。此外,作为全球海洋治理总协调中心的联合国,在国际海洋合作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涉及海洋问题时,国际海事组织、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同时,随着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深海保护联盟(DSCC)等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也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美国虽然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但也力图深度参与涉及深海安全问题的国际治理。美国强大的硬实力是其参与深海安全治理的基础,2020年12月,美国海军等联合发布的新海上战略报告就多次指明了在深海保持军事存在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经济实力的复苏,其也逐步恢复在国际深海的战略存在。一方面,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等主体在国际深海获批了多块资源勘探区;另一方面,它也利用原有技术优势进一步加强了研发深海勘探设备和军事装备的力度,抢占战略高地。中国十分重视在海底管理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是海底管理局主要消费国组别的四个国家之一,杨胜雄等专家也在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等部门任职。 另外,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也于2017年成为海底管理局非政府组织层面的观察员。 近年来,深海技术方面的快速发展为中国更好参与深海安全治理提供了支撑。
此外,其他大国也不断加强在深海区域的战略存在。日本在2018年通过的《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中强调,要深度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层面的深海安全治理,加大在深海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介入力度。 印度则在已获得印度洋地区大面积深海海底资源勘探权的基础上,意图进一步提升其在深海地区的战略存在。2021年2月印度财政部长尼尔马拉·西塔拉曼(Nirmala Sitharaman)宣布的新一年度财政预算案中也列入了为完成深海任务投入数百亿卢比的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及主要大国不断推进对深海安全问题的治理。国际深海安全的治理主要集中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深海生态安全与经济资源安全两大领域,相对而言对传统安全领域的深海安全治理则稍显滞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ayx爱游戏体育官方网站“要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对深海生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加强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护和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
首先,在推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的同时,维护深海的生态环境是深海生态安全问题治理的重要内容。促进以协调一致的方式保护海洋环境及其资源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战略重点之一。 作为国际海底资源的主要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推进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相关开发性文件中都会写入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国际海底管理局2010年通过《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其第五部分强调,要在推动深海矿产勘探的过程中保护海洋环境。为此,规章还写入了承包者应每年以书面方式上报环境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理事会可以在出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具体条款,以保护深海区域的自然环境。 此外,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各项涉深海矿产资源勘探的法律文书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统筹深海资源开发与深海生态安全保护,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的重点所在。
其次,保护深海生物的多样性也是深海生态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深海区域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是地球生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深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一,联合国层面的“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政府间会议是保护深海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主要平台。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69/292号决议确定要召开相关的筹备会和政府间会议,就BBNJ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这为国际的BBNJ保护奠定了基础。至今相关各方已经召开了三次政府间会议,商讨BBNJ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而作为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BBNJ政府间会议的推进也将会对深海地区的生物多样化保护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其二,国际海底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其在保护深海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2019年通过的《高级别行动计划和2019~2023年期间的优先事项》中指出,要进一步着力于“防止对海洋动植物造成损害”。 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开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REMPs),不断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国际海底管理局也通过开展学术活动的方式,加强自身在促进深海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2019~202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曾与夏威夷大学、欧盟委员会等联合举办了一系列的深海生物多样性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2020年12月,国际海底管理局筹划与中国大洋协会等召开生物多样性研讨会,进一步加强对印度洋等区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认识与研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指出,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 国际海底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对协调和维护各国的经济与资源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0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该规章对各国在国际深海区域勘探多金属结核矿产的申请流程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审批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成为规范各国勘探深海矿产资源的重要法律规范。 此后,国际海底管理局相继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定》等深海矿产资源的勘探管理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对深海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深海矿产勘探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各国在深海领域的矿产勘探持续推进。2001年,海洋金属联合组织(IOM)、中国大洋协会等6家单位正式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了勘探合同,成为深海多金属结核的承包商。 截至2021年1月,国际海底管理局共批准了30份深海矿产勘探合同,涉及全球21家承包商。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践协调,为各国参与深海资源勘探与利用提供了一个公开而有序的平台,有利于各国和平利用深海矿产资源,维护其自身的经济与资源安全。2018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通过的《国际海底管理局2019~2023年期间战略计划》再次指出,要“促进区域资源有序、安全、合理管理,造福全人类”。
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促进下,国际深海安全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国际深海安全治理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境与问题,这不利于深海安全治理的全面开展,对全人类的安全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主体性机构的地位,在推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深海安全问题涉及领域众多,单纯依靠国际海底管理局难以充分治理深海安全问题,从而出现治理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深海安全挑战日益显现的今天,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深海安全治理层次单一所带来的问题,着力推动多元化深海安全治理机制的构建。首先,国际海底管理局大力促进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进一步增强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多元化发展。在联合国层面的“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政府间会议等议程的推进中,国际海底管理局起着主导作用。同时,国际海底管理局也注重通过与渉海国际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合作研讨等方式来共同开展深海区域的安全治理,增强深海区域的整体治理水平。 其次,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战略合作,不断助推相关国家在深海安全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体而言,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层次依然较为单一,这也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未来工作的重点,其在《2019~2023年期间战略计划》中强调要进一步“与有关次区域、区域和全球组织建立和加强战略联盟和伙伴关系”,“加强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利益攸关方的合作与协调”。
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三大执行机构之一,而美国作为世界上重要的海洋国家,由于担心加入公约可能侵蚀其国家主权或限制其在全球的行动“自由”,因此至今仍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不能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的成员。美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缺席,使得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相关规定对美国缺乏约束力,这深刻体现在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问题上。国际海底管理局建立一系列国际海底矿产勘探准则,共批准了相关主体共30份勘探合同, 为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有序地参与国际深海矿产勘探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国际海底管理局也通过相应的机制,对相关申请主体的资质与能力进行评估,以保证深海勘探的安全进行。但是长期以来,美国援引本国国内法,自行对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进行授权。美国的行为极大地冲击了国际深海矿产资源勘探的总体格局,不利于其他国家资源与经济安全的合理实现。同时,美国对相关主体的授权,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开发性生态安全隐患。例如在美国的授权下,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获得了在CCZ区域的多块深海矿区。但是,2015年,美国生物多样性中心(the Center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对美国联邦政府下辖的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提起诉讼,质疑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资质,认为其尚未完成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 虽然美国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的成员,但是美国政府依然是海底管理局的观察员。美国凭借自身在海底管理局中的观察员身份,深度介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决策之中,成为一个超脱于监管之外的“局内人”。在海底管理局观察员的非政府组织类别中,来自于美国的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保护国际等组织与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形成了美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特殊地位。 美国的这一特殊地位对国际海底管理局自身职能和地位形成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大量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
国际深海安全问题涉及领域较多,其中既有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有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问题。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助推下,现有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主要集中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对深海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治理已经取得了极大成效,增强了国际深海的安全水平。但是,相较于非传统安全领域,深海区域的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成为影响深海安全治理成效的重要因素。冷战期间,美国中情局秘密打捞沉没的苏联潜艇的“亚速尔岛人计划”,严重侵犯了苏联的战略利益,险些引起一场深海的军事角力。后冷战时代,虽然美苏两极争霸的阴云已经消散,但是深海区域的军事化进程却依然令人担忧,特别是伴随着各种颠覆性深海武器研发技术的不断进步,深海的智能战争已经越来越对全人类的共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在2019年启动了新的“Anglerfish”项目,开展深海自主机器人研发。 由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安全治理职能尚局限于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而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对深海军事安全问题的治理也缺乏国际法依据,因而造成了深海区域传统安全领域治理出现真空状态。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在国家安全领域,海洋的意义也会更加凸显。习指出,“海洋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深海作为蓝色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深海安全问题,将其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系之中,并写入《国家安全法》。 新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优化中国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选择,对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全人类在国际深海的共同福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在以下三方面进一步着力:
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国际深海安全问题的认识随着对于深海探索的不断深入而同步增强。在全国人大对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一些相关部门和代表提出,中国在深海等“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面临着安全威胁和挑战,应当将维护这些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国家安全法。
随着深海在国家战略地位的提升,中国对于深海安全问题的认知与理解不断增强。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建立系统的深海安全情报监控体系,实时掌握深海安全领域的动态信息,为国家的战略决策提供有效的情报信息。在《国家情报法》框架下,通过各相关机构的有效配合,深入分析深海安全走势,并定期向国家安全委员会等决策部门报送深海安全报告。进入21世纪,世界主要大国都从国际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深海利益,加强在深海区域的介入力度。因此,中国也要对世界主要大国的深海战略进行动态监控,准确把握深海安全局势的发展走向。
习强调,“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巴里· 波森(Barry R. Posen)认为,战略是一种关乎如何实现自身安全的国家理论。 深海经略攸关海洋强国的成败。 随着深海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必须在国家战略层面加强对深海安全问题的全局性规划。其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在深海的安全战略目标设定,加强对多层次深海安全问题的总体统筹,形成对深海安全治理战略目标的统一认识。其二,要对可能出现的深海安全问题作好充分的战略准备和手段选择,全面提升深海安全问题的治理水平。其三,加强深海安全领域的智库建设,通过智库学者的长期跟踪与研究,为国家深海安全的战略研判提供智力支持。其四,可以制定中国的国际深海政策白皮书,向国内外阐释中国在深海安全治理中的政策取向与战略规划。
在深海安全治理重要性日益凸显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深海安全治理,必须全方位提升自身在深海领域的能力建设,夯实实力基础。
近年来,中国在深海领域的体制机制构建不断完善。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明确指出:“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2017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由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管理中国在国际深海区域的相关事务。其主要职责在于组织制定涉及国际深海的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同时,外交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也在所分管领域共同推动中国不断加强在国际深海区域的作用。在中国已经将深海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写入《国家安全法》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深海安全的体制机制构建。应该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4~50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央国安委“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在中央国安委之下设立跨部门的深海安全事务统筹协调机构,专门负责联系相关部委和科研院校,共同研判与实施中国的深海安全战略。
中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起步虽迟于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及北京先锋高科技发展公司等三家主体已经在国际海底管理局获批了五份国际深海海底区域的勘探合同。 这一数字在各国中居于前列,体现了中国深海资源勘探与利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需要在深海资源勘探技术上不断创新,在有效维护深海生态安全的基础上,除了政府机构外,鼓励国内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深海资源勘探与利用的能力,形成多层次的参与主体结构。
习曾强调指出推进深海领域科技研发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深海科技研发。2015年,中国的国家深海基地正式启用,这是继俄罗斯、美国、法国和日本之后的世界上第五个深海技术支撑基地。 科技部也大力推动深海科技的研发,组织“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等科技支撑项目。 在各部门的努力下,中国的深海科技水平不断提升。2020年11月,中国载人深潜器“奋斗者”号在马里亚纳海沟成功坐底,标志着中国在大深度载人深潜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中国在继续大力开展深海科技研发的同时,也需要统筹推进民用和军用深海装备的协同发展,加强深海科技的军民融合水平,实现整体效能的最大化,不断增强中国深海科技的整体水平。
当今时代,合作是治理全球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习指出,要“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安全”。 这充分体现了应对安全挑战时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深海安全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治理难度也超出了任何单一国家的能力范围。在此背景下,中国必须通过合作的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深海安全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属条约,为深海区域国际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根据相关条约,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组织是国际深海治理的关键行为主体。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过程中,中国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取得实质进展。1996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启了中国参与全球深海治理的新局面。中国积极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相关国际组织在《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与制度之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从1983年起连续参加联合国海底筹备委员会,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近年来,中国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深海生态、资源等领域的安全问题。2020年11月,中国—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正式启动,对国际深海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此外,中国也积极参与联合国层面的“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政府间会议等机制,推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但是,面临日益突出的国际深海安全问题,中国既要进一步推进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等层面的合作,也要就深海区域的军事安全、核安全等议题开展相关研讨与框架设计,构建多元化的国际深海安全治理机制。
中国也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推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不断发展。中国与美国、俄罗斯等世界主要国家之间对深海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交流,共同维护深海区域的安全稳定。中美俄三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具有探索万米深度以下深海空间能力的国家,同时三国在深海地区的军事力量,特别是核力量也远超其他国家。中美俄三国在国际深海区域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着国际深海安全形势的整体走向。美国仍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成员国,竟然直接以国内法为依据审批国际深海矿区,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在深海区域利益的实现构成了威胁。中美两国可以在双边关系框架下,推动在深海区域的互利合作,找到以合作推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不断发展的契机。而中俄两国在深海区域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双方可以进一步加强在深海安全领域的合作,夯实国际深海安全的基础。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阶段开始,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就成为推动国际海洋治理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也将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深海区域的作用与能力作为重要的工作规划内容。 在此背景下,中国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紧密联系,通过国际发展合作等方式,提升其在深海区域的作用与能力,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声音。
作为成长中的海洋大国,中国只有在深海国际政治中掌握足够的话语权,才能更好地实现本国在深海的利益,更好地构建国际海洋秩序,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深海安全领域,自身话语权的提升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助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不断深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早已明确了国际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基本原则。 十八大以来,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形成了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这是中国提升自身话语权的重要方向。如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肯定,并被写入人权、外空军控等领域的联合国文件之中,充分凝聚起了全球治理的思想共识。现阶段,深海治理领域存在错综复杂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威胁全人类安全的共同问题。但囿于国际深海治理自身存在的不足,许多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中也有必要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打造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将会有效提升中国在深海安全领域的话语权,解决深海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实现全人类在深海的共同利益。
从1872年英国“挑战者”号第一次探险深海算起,人类对深海的探索已经走过了近150年的历程,在深海丰富的资源储备、独特的军事战略价值以及深海技术不断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人类对深海的勘探与开发日益深化。但与之相伴的是,生态环境、经济资源、军事斗争以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际深海安全问题不断显现,出现“公域悲剧”,这对于人类更好地探索与利用深海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为了应对深海安全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不断探索加强对深海安全问题的治理,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国际深海安全治理总体架构。但是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困境,包括深海安全治理的层次与领域均不够多元,美国在深海安全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国际法安排尚不完善等,这对国际社会进一步推进国际深海安全治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但人类对于深海世界的探索不会止步,只要人类社会足够团结,足够理性,也足够克制,探索深海的渴望终会战胜一切困难。
习指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海是蓝色海洋中最富魅力的璀璨瑰宝,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战略新疆域。新时代,中国对于国际深海区域的探索,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奋进态势。在此背景下,中国的进一步参与,必将推动国际深海安全治理的不断深化。中国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深海安全问题的动态感知,完善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也需要加强自身体制机制构建,提升深海资源利用与科技研发水平;同时,也积极参与多边与双边合作,努力打造深海安全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凝聚起各国的共同力量,实现人类对于国际深海的更好探索与开发。(作者:梁怀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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